開庭3次 鄭文燦裁准羈押禁見

開庭3次 鄭文燦裁准羈押禁見
開庭3次 鄭文燦裁准羈押禁見

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
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,經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,2次被裁定交保,檢方2次抗告成功,高院裁定發回,桃園地院今(11)日第3次開羈押庭,經過3個多小時的攻防,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,桃院表示,將由桃院警備車解送至桃園看守所。

檢方偵辦「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」土地變更弊案,7月5日傳喚鄭文燦到案,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,不過,桃院法官則認為,鄭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,鄭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,於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已羈押禁見的廖某的期間,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,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,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。

在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、洩密罪嫌部分,鄭否認犯案,但是依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,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,不過,同案的3名廖姓被告及1名侯姓被告均已羈押禁見,另名楊姓被告因年事已高交保,並經法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,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,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,認無羈押之必要。裁定以500萬元交保。

檢方抗告並經高院裁定發回,桃院9日再開羈押庭,法官仍認檢察官釋明不足,最後裁定保證金加碼700萬元,以1200萬元交保。檢方不服再提抗告。

高院認原審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,再裁定發回。桃園今天第3次開羈押庭,最後裁定羈押禁見鄭文燦。

照片來源: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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